上海市建設工程報建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市場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報建流程,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線工程及其相關的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納入報建范圍,包括:
(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二)裝飾裝修工程;
(三)城市基礎設施維修工程。
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額3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繕工程納入報建范圍。
第四條(管理部門和分工)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報建的綜合監督管理,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報建的具體監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工作的規范標準。
(二)具體負責國家和本市立項或批準的建設工程,以及文物及優秀歷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區域工程的報建。
實行委托管理的市級管委會負責管理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報建管理和報建手續辦理;市綠化市容局負責行業范圍內園林綠化項目報建管理和報建手續辦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報建的管理和協調,具體實施所屬區(縣)立項或批準的建設工程,以及市或區(縣)立項或批準的所轄行政區域內裝飾裝修、房屋修繕工程的報建手續辦理。
市水務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綠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關專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建設單位要求)
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具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備案手續在報建時一并辦理。
第六條(立項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以下建設工程立項或批準文件后,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建設工程發包前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一)國家部委、市、區(縣)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工程立項文件;
(二)各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單位批準的裝飾裝修、房屋修繕工程的批準文件;
(三)市、區(縣)建設交通委、各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城市基礎設施維修工程批準文件。
第七條(辦理程序)
建設單位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一)通過“上海建設交通網”(http://www.shucm.sh.cn)或“上海建筑建材業網”(http://www.ciac.sh.cn)注冊,填寫并下載《上海市建設工程報建表》;
(二)攜帶報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報建辦理部門辦理;
(三)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IC卡和《上海市建設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
保密工程的建設單位直接填寫《上海市建設工程報建表》后,攜帶報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市報建辦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提供材料)
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報建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有關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三)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四)建設工程立項或批準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五)有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資金證明(工程項目專用賬戶銀行開戶回執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或其它相關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委托經辦人辦理報建);
(七)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八)房屋建筑裝修項目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建設單位與房地產權利人不一致時,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文件(提供原件復核);
(九)普通商品住宅項目涉及全裝修的還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第九條(告知信息)
報建手續辦理完成后,辦理部門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告知單》,《告知單》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建設工程的行政審批辦理流程;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監理發包方式;
(三)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審查)或初步設計審批方式;
(四)手續辦理部門或備案部門的地址、聯系電話告知;
(五)其他內容。
第十條(信息變更)
建設工程報建表所載內容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原報建辦理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報建后的監管)
建設工程分級報建后,實施分類管理。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市政府委托實施管理的管委會按各自職責實施招標投標、合同備案、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報建,但項目已實施的,建設管理部門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報建的,原報建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報建。
第十三條(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報建管理)
報建限額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各區(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私人住宅裝修)
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私人住宅裝修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搶險救災工程)
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