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辦理指南 服務熱線:021-55089859 400-821-6878
辦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11日衛生部令第11號);
3.《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修訂)》(滬衛監督(2009)27號文件);
4.《上海市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程序》(滬衛法(2004)7號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整規辦關于整頓和規范與治安相關的娛樂、服務行業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6)3號)。
受理范圍
(一)實行告知承諾程序的受理范圍
1、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
2、游藝廳(室);
3、公園;
4、無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商場和書店;
5、候診室、候車室、公共交通工具;
6、棋牌室。
(二)實行現場審核程序的受理范圍
1、賓館、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影劇院、錄像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場(館)、游泳場(館);
5、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商場和書店;
7、足浴。
提供資料 (用A4紙打印,所附材料必須加蓋公章)
(一)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新證
1、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可從相關網站下載);
(2)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
(3)建筑設計的衛生審核資料或經營場所的地形圖、平面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4)主要設備和設施的材料;
(5)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兩個月內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GB/T17220-1998)規定的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2)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
2、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向經營場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
(3)建筑設計的衛生審核資料或經營場所的地形圖、平面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4)主要設備和設施的材料;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6)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等場所應根據需要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聽證審批文件。
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兩個月內提交以下材料:
(1)檢測報告;
(2)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
(二)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
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遷址)等許可事項發生改變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2、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原件;
3、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
《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并加貼有效憑證。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復核期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申請書(可從www.hs.sh.cn下載);
2、兩年內的檢測報告;
3、企業(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逾期3個月未復核的,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辦理時限
(一)對于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共場所,符合要求的,當場作出和送達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7日內制作和送達《衛生許可證》。
(二)對于實行現場審核的公共場所,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辦理程序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審批。